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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2172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1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南昌市**县**乡**村**自然村**号,现住地南昌市**县***栋*单元**室,因违反消防法于2015年9月10日被南昌市南昌县公安局处以行政罚款五百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20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取保候审并释放,同年9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0日晚20时许,被告人袁某某在本市红谷滩万达金街和朋友吃饭期间有饮酒行为,饭后由袁某某的朋友驾驶赣******小车搭载袁某某等人去西湖区“东方之珠”KTV唱歌, 唱歌期间袁某某仍有饮酒行为。30日晚12时许袁某某唱完歌后,袁某某自己驾赣A18Z91小车搭载应某某从“东方之珠”KTV出发去福州路的酒吧, 途经桃花路、海关桥、抚河中路、孺子路、八一广场、八一大道、福州路,袁某某进入福州路酒吧后不久出来准备送应某某回家,途径福州路、二七路、洛阳路, 5月31日零时32分, 袁某某驾车行驶至洛阳路天佑路交警酒驾检查点时没有停车接受检查, 袁某某驾车行驶到广场南路恒茂国际华城门口处停车后,被随后赶来的执勤民警发现,袁某某下车逃跑至恒茂小区地下停车场后被民警查获。在执法现场,袁某某拒不配合民警做酒精呼气测试。民警将袁某某带至南昌大学第四附属医院抽取血样。抽血期间,袁某某拒不配合,在民警控制下强制抽取血样。2020年6月1日经江西铭志司法中心鉴定, 袁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36.92mg/100mL。超过80mg/100ml的醉酒临界值,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2020年7月17日,被告人袁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归案情况说明、抽血照片、身份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人口信息等书证;

2.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江西铭志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4.现场照片、行车轨迹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其逃避、抗拒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华

2020年10月10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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