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启检四部刑诉〔2020〕396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6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启东市**镇**村**组**号。被告人袁某某曾因犯诈骗罪,于2001年11月26日被启东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4年12月5日被启东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一千元;曾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非运营机动车,于2020年6月8日被启东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袁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9日,本院决定对袁某某取保候审。
本案由启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袁某某于2020年5月21日20时10分许,饮酒后无证驾驶苏FN****号小型普通客车从启东市新港镇暂住地出发,沿S433线由南向北行驶至**镇**村**组王某某宅前,辱骂王某某,王某某报警,吕四港镇派出所民警驾车前往处警,袁某某见警车赶到便驾车离开,民警驾车跟随其至港西路后将其拦停,发现其身上有酒味,便通知交警处置,交警至现场后对其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测试并带至启东市第二人民医院提取血样。经南通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袁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72.5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启东市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被告人袁某某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通市公安局出具的袁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的检验报告;
5.启东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事发后,被告人袁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启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葛辉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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