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栖检诉刑诉〔2020〕262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021978********,汉族,大专文化,个体,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花园**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公寓**号)。被告人袁某某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月18日被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袁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9日21时50分许,被告人袁某某无驾驶资格醉酒后驾驶苏A2****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栖霞区仙林大道仙隐北路路口时,将车停在该处,并在车内睡觉。接群众报警后,民警到达现场将其查获并抽血送检。经鉴定,送检的袁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64.2mg/100ml血。
归案后,被告人袁某某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抓获经过、查处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叶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5.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七大队制作的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建波
检察官助理:汪小琳
2020年5月19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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