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薛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薛检一部刑诉〔2020〕164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4031988********,汉族,中专文化,群众,物业。户籍地住所地均为山东省枣庄市薛某某**镇**街**号**号楼**单元**室。2020年4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监视居住,同年10月17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6日21时许,袁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从陶庄镇夜烧烤饭店从中兴路、山官路行驶,行驶至陶庄镇六个菜饭店后与人发生争执后报警被传唤至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陶庄派出所。2020年4月17日经鉴定袁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66mg/100ml,达到醉酒后驾车程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车辆驾驶人酒精含量检验报告,视听资料,办案说明、抓获经过、案件侦破情况说明、机动车和驾驶人信息查询单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枣庄市薛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东
王敏
2020年11月2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监视居住于其住处(联系电话:1396945****);
2.诉讼卷一册,光盘三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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