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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武检二部刑诉〔2020〕531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21993********,汉族,中专文化,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成都市双流区****组,现住地成都市双流区**********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2月12日5时21分许,被告人袁某某饮酒后驾驶川A*****大众牌小型轿车,在成都市武某某武兴路与草金路中段交叉口与被害人周某某驾驶的川A*****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双方车辆损坏。案发后,周某某和袁某某均报警,袁某某在现场等待,后民警到现场将袁某某带至医院抽血。经鉴定,被告人袁某某血液乙醇浓度为 164.8mg/100mL。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袁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袁某某已赔偿周某某损失并取得周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自行报案并在现场等待,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袁某某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罚;袁某某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酌定从轻处罚。鉴于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袁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剑雄

2020年9月22日

附:1.被告人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840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值班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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