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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新检公诉刑诉〔2018〕797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251963********,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中共党员,四川省宣汉县人,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新都区**道**段**号。2018年1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1月12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25日23时许,被告人袁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川A*****的黑色“大众”牌小型轿车,沿蜀龙大道北段往青白江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新都区蜀龙大道思学园路段时,被执勤民警设卡检查时挡获。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袁某某血液样品乙醇浓度为136.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血液乙醇浓度检验报告、现场勘查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样品乙醇浓度达136.7mg/100ml,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袁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亮

2018年11月22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取保候审(电话:1861570****);

2.公安侦查卷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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