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刑诉〔2021〕36号
被告人袁某某(自报),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9005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潜江市**镇**村**组**户,现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镇**村“**住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决定,于2021年1月18日被刑事拘留。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1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袁某某于2021年1月2日凌晨,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粤U9****的小型普通客车沿潮州市潮安区**镇**路自南往北方向行驶,至**路口时碰撞到由石某某驾驶后停放在路边的车牌号为甘N5****的三轮汽车,造成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袁某某报警并找余某某顶替,谎称余某某为驾驶员,到场处警的民警发现被告人袁某某有酒后驾车嫌疑,遂委托医务人员抽取其血样送检。
经广东省潮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袁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Ethanol)成分,含量为122.9mg/100ml。
经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袁某某应承担本事故的全部责任,石某某无事故责任。
被告人袁某某于2021年1月18日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粤U9****小型普通客车一辆;
2.书证:人员电子档案、到案经过、谅解书等相关材料;
3.证人证言:证人余某某、石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辨认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袁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袁某某已赔偿石某某财物损失并取得谅解,应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袁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洪燕
2021年1月21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羁押于潮州市潮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随案移送。
5.涉案物品:光盘1张,汽车1辆暂扣于意中停车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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