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坊检一部刑诉〔2020〕180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831980********,汉族,初中,群众,个体劳动者,户籍所在地系山东省平度市**镇**村**号,现住址系山东省潍坊市高新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潍坊市公安局坊子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坊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10日23时05分许,被告人袁某某驾驶鲁******号牌小型轿车沿潍县中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帛方纺织厂东门北处时,撞到前方沿潍县中路由北向南行驶的王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王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经潍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坊子大队认定,袁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坊子大队民警在进行现场勘查调查过程发现袁某某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按法定程序抽取了袁某某的静脉血,经潍坊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被告人袁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9.0mg/100ml,系醉酒驾驶,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前科证明等;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5.鉴定意见:潍坊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受伤、两车受损,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玉清
检察官助理:吴楠
2020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取保候审其居住地。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