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曹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曹检一部刑诉〔2019〕146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曹某,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81********,汉族,高中文化,城镇居民,住曹某**小区**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6日被曹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曹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曹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日16时许,被告人袁某某酒后驾驶鲁*****机动车,从**小区行驶至曹某**宾馆停车场后进入宾馆为其母亲讨要工资,与宾馆工作人员发生争执。宾馆工作人员报警后,出警民警将被告人袁某某带至派出所。经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被告人袁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3.5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鉴定意见:菏泽市公安局理化检验报告;3.视听资料;4.证人韦某某等证人;5.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曹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吕书霞
二〇一九年九月九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所。
2.全部案件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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