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宽检公诉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满族,初中文化,司机,因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8年12月13日被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罚款1000元,违法记分12分。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于2020年2月24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3月16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0日20时30分,被告人袁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报废二轮摩托车由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镇峪河路某饭店向宽城镇北局子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宽城镇金山街客运站附近路段时,被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袁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56.6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吴某某证言;3、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利文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