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安检二部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袁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604196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吉林省通化市辉南县*厂**楼*号楼*单元***室。2020年6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安达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达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袁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2日19时54分许,被告人袁某甲饮酒后驾驶吉E*****号大众牌小型轿车,从安达市六道街出来,途经四道街中天壹品小区门前时,被执勤的交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袁某甲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9mg/100ml。经哈尔滨大工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乙醇)检验,袁某甲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7.91mg/100ml,超过法律规定8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袁某甲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到案经过、侦破经
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照片、采血照片、酒精检测报告单、血样提取登记表;
2.证人证言:
证人袁某乙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袁某甲供述及讯问录像;
4.鉴定意见:
哈尔滨大工司法鉴定中心哈大工(2020)毒司鉴字第YC00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达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益政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袁某甲现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伍份。
5.适用简易程序简易书壹份。
6.证据目录壹份。
7.证人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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