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检刑诉〔2019〕191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828196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住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岳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袁某某驾驶皖H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岳西县**路由东往西行驶至**中学往**200米处时,被岳西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查获。经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22.8/100ml,后民警将其带至岳西县中医院提取静脉血样送检,经安徽利民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袁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1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查询、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前科劣迹查询、到案经过、查获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单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安徽利民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查获照片、呼气照片、抽血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至四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2000元至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同权
2019年8月8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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