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全检一部刑诉〔2020〕235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1241962********,汉族,专科文化,个体劳动者,住安徽省全椒县**镇**路**巷**幢**单元**室(同户籍所在地)。被告人袁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全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全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0日21时31分许,被告人袁某某酒后驾驶皖MV****小型轿车,行驶至全椒县襄河镇秦岗路汉一路口附近被执勤民警查获。案发后,经提取血样送安徽金盾司法鉴定所检验,被告人袁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158mg/l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2020年6月15日,被告人袁某某经电话通知,主动到案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黑色奥迪轿车照片;
2.书证:受案材料、户籍证明、查询记录、归案情况说明等;
3.证人明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安徽金盾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6.检查笔录及照片;
7.电子数据:案发现场视频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艳
2020年7月22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在全椒县**镇**路**巷**幢**单元**室住处候审,联系电话:1390550****.
2.案卷材料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