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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危险驾驶案)_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威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检刑刑诉〔2020〕248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235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邢台市威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1日22时许,被告人袁某某酒后驾驶轿车行驶至威县与**路口交叉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邢台县中心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袁某某的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07.8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2.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3.书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证明、户籍证明信等;4.其他证明材料:到案证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袁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 华

2020年11月24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住本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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