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县检一部刑诉〔2020〕183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汉族,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311976********,四川省高县人,小学文化,群众,无业,户籍地即住址高县**镇**村**组**号。因犯危险驾驶罪,2013年2月26日被高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一千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9月5日被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袁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从高县罗场镇陈村街道沿罗场镇新塘村村道往罗场镇新塘村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新塘村村道2公里+100米处时翻倒在路外坎下,造成被告人袁某某受伤及青苗受损的交通事故。案发后,被告人袁某某被送往罗场镇卫生院救治,公安机关接到群众报案后到医院提取了被告人袁某某血样。经鉴定,被告人袁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30.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经认定,被告人袁某某在此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芸
检察官助理:李林冲
2020年1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518114****;
2.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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