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袁某某危险驾驶案)_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昌检一部刑诉〔2020〕152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041983********,汉族,大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街**号,现住址:吉林市丰满区**桥**号。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经吉林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6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24日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本案由吉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7日01时40分许,被告人袁某某饮酒后驾驶黑A****S号“丰田”牌小型客车沿位于吉林市昌邑区的解放大路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银乐迪KTV门前时,撞到了银乐迪KTV门前的56路公交站桩广告牌,致使公交站桩广告牌及自身车辆受损。后路人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对其进行酒精呼吸测试,结果为225 mg/100ml。遂将其带至吉林市第二人民医院抽取静脉血液,经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技术检验鉴定:从送检的被告人袁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酒精(乙醇)含量为110.74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1.破案经过;

2.工作说明;

3.酒精含量测试单;

4.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

5.驾驶员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

6.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7.行政处罚决定书;

8.情况说明;

9.和解协议及收据。

(二)被告人袁某某供述和辩解

(三)鉴定意见

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技术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袁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高静冬

2020年7月1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