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船检一部刑诉〔2020〕190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204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园。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吉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袁某某于2019年5月31日23时许,饮酒后驾驶吉B****0号小型越野车行驶至本市船营区解放西路与农林街路口时,车辆失控发生侧翻事故,导致驾驶员袁某某及车内乘员某某某、杨某某、赵某某多处轻伤。经吉林市公安局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袁某某静脉血液中酒精(乙醇)含量为131.6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提起和到案经过、情况说明、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常住人口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领取车辆通知书、病情介绍、出院记录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前科劣迹查询结果单;
2、证人某某某、杨某某、赵某某证言;
3、被告人袁某某供述及辩解;
4、鉴定意见: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技术检验报告、吉林鸣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辨认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证人辨认出被告人;
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成月
2020年7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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