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阴检刑诉〔2020〕501号
被告人袁某甲,曾用名袁某乙,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82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华阴市**办事处**村**组,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1月27日被华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华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2日23时许,被告人袁某甲和朋友袁某丙及袁某丙妻子在华阴市**村袁某丙家中吃饭喝酒,期间袁某甲喝了4瓶左右九度啤酒。11月13日01时许,当袁某甲驾驶白色陕E3****轻便二轮摩托车沿华岳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小区附近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袁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4.27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被告人经侦查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破案经过、被告人袁某甲的供述、证人袁某丙的证言、酒精浓度检测意见书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华阴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杰
检察官助理 张盼硕
2020年12月11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场所于华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