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开检一部刑诉〔2020〕Z100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汉族,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8241971********,户籍所在地内蒙古包头市青山区**街坊**栋**号,现住内蒙古包头市九原区**小区**栋**号,初中文化,无业,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包头市公安局稀土高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稀土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4日22时37分,被告人袁某某酒后驾驶蒙E3****号小型轿车沿民族东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沼园路交叉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鉴定,被告人袁某某血中乙醇含量为210.6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到案情况,证实被告人袁某某案发时在现场;
2.身份证明、前科证明,证实被告人袁某某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无违法犯罪记录;
3.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证实被告人袁某某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处以吊销驾驶执照的情况;
4.被告人袁某某的讯问笔录,证实其所供述的案发经过;
5.包公交鉴(酒检)字(2020)311178号鉴定意见,证实被告人袁某某的血中乙醇含量为210.6mg/100ml;
6.现场查获照片2张、抽血现场照片2张,证实案发现场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血中乙醇含量为210.6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闻立新
检察官助理 马思腾
2020年11月10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住内蒙古包头市九原区**小区**栋**号
2.案卷材料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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