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叙检一部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5011981********,汉族,宜宾市叙州区人,初中文化,无业,住宜宾市叙州区**小区**栋**单元**楼。因犯抢夺罪、盗窃罪,于2003年10月27日被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宜宾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宜宾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宜宾市人民检察院因案发地在叙州区,故将该案交办至本院。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袁某某具有准驾车型为C1的机动车驾驶证。2019年12月30日2时许,袁某某酒后驾驶川Q*****小型普通客车由戎州桥方向经长江大道西段路口右转往路源街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长江大道西段路口事故地点时,被王某甲驾驶并搭乘王某乙的川C*****小型面包车追尾,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袁某某驾驶川Q*****小型普通客车未停车驶离开现场,后王某甲驾车追赶,到三江路(华侨城)工地门口时,王某甲见川Q*****小型普通客车停在路边,遂将驾驶的川C*****小型面包车停在川Q*****小型普通客车之前,将其拦下,要求对方赔偿损失,双方协商未果后,王某乙向公安机关报案。宜宾市公安局民警到达现场后,对袁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其结果为169mg/100ml,后被带回公安机关办案区提取血样送检。2019年12月31日,经宜宾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送检的袁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158.9mg/100ml。
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并取得了王某甲、王某乙的谅解。
2020年2月28日,宜宾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管二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袁某某因酒驾和逃逸负此事故全部责任,王某甲因事故发生后隐匿驾驶员身份逃避法律责任,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袁某某造成交通事故且在事故发生后逃离事故现场,负事故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罚;事故发生后,袁某某取得了对方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判处袁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英贵
检察官助理:黄雪琪
2020年10月9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家候审,电话17743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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