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凤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一部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5221991********,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凤某某,住云南省临沧市凤某某**镇**村委**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凤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7日被凤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3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凤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4日20时18分,被告人袁某某饮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东泸线由**镇**村委会**组方向往**镇**村委会**组方向行驶,行驶至**线K3408+400M处时,碰撞到由杨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载聂某甲、聂某乙、聂某丙、聂某丁)后碰撞到路边停放的小型轿车,造成杨某某、聂某甲、聂某乙、聂某丙、聂某丁受伤及三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对袁某某抽取血样,其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66.68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户口证明、查获经过、到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的法律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刑事立案后接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凤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耘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被采取取保候审,家庭住址凤某某**镇**村委会**组,联系电话1382508****;
2.卷宗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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