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11993********,中专文化程度,务工,江西省宜春市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镇**村**组,现住兰坪县城区**路**号。2020年8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兰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30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日,被告人袁某某醉酒后驾驶赣******号小型轿车欲驶离兰坪县金碧停车场。1时50分许,袁某某在金碧门口倒车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袁某某的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8.09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等;2.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3.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4.证人李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袁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本院建议判处被告人袁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同时,可对其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和文娟
书记员:杨剑宏
2020年1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兰坪县城区**路**号,联系电话:1828880****。
2.案卷材料2册。
3.光盘2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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