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茄检一部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9031963********,汉族,初中文化,系**煤矿**,住七台河市桃山区**家属楼**号楼**单元**室。2019年7月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七台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七台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9日15时许,被告人袁某某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沿茄子河区杨杨大街由西向东行驶,当车行驶至爱民路交叉路口处时,与相对方向左转弯的刘某某驾驶的小型面包车相撞。经七台河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检测,袁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2.3毫克/100毫升。
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袁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明明
2020年8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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