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22021990********,汉族,初中文化,丰城市人,务工,户籍所在地丰城市**镇**坊村**组**号,现暂住绿地明镜湾生活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靖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8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8日,被告人袁某某中午、晚上与朋友吃饭时饮酒。当晚23时32分许,被告人袁某某步行到靖安县**路**附近取车,驾驶赣******小汽车途经靖安县南港路交通局路段时,被在该路段执勤交警人员现场查到,后交警人员带被告人袁某某到靖安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被告人袁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62.49mg/100ml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血样抽取登记表、到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2020]毒鉴字第W0547号鉴定意见;3.证人李某某、徐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认罪认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文文
检察官助理:易华清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8705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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