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一部刑诉〔2020〕129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蒙古族,居民身份证号码63212319********,初中文化程度,住乐都区**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乐都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3日被乐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日16时12分,被告人袁某某醉酒后驾驶青B****号小轿车被乐都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在例行检查时查获。经海东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报告,检验结果:从袁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乙醇的质量浓度为192.21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查获经过、到案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海东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东)公(刑)鉴(理化)字【2019】389号检验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袁某某案发后如实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袁某某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逯玉秀
检察官助理:李慧燕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2册,
3电子卷宗光盘1张;
4体检表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