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袁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6221984********,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市**县**镇**村**村**。2014年7月22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三大队依法处罚。因危险驾驶嫌疑,于2019年12月1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袁某某饮酒后于2019年12月16日22时51分许,驾驶粤B7Q****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广东省深圳市**区**路**加油站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执勤民警对被告人袁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8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被告人袁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结果为127.5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刑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赵旭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速裁程序办理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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