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袁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龙检一部刑诉〔2020〕267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3811992********,汉族,中专,无业,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现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镇**村,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1日22时许,被告人袁某某喝酒后驾驶车牌照为豫C*****小型轿车从洛阳市洛龙区**门口向南行驶到展览路,然后沿着展览路由东往西行驶至永泰街交叉口时被洛龙交巡大队民警查获,现场经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检测结果为146mg/100ml,后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对其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145.4mg/100ml,达到醉驾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视频资料;3、查获及抽血照片;4、鉴定意见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酒后在道路上行驶机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袁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决。

此致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红昌  韩伊婷

2020年8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 光盘二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起诉书一式八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