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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区检一部刑诉〔2020〕Z141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02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万源市*****村马*****号,住梅州市梅县区城东镇****一出租屋。2020年4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梅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梅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8月25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440110分许,被告人袁某某饮酒后驾驶粤M7****号小车行驶至梅江区康居路梅江水岸路段时,碰撞到被害人林某停放在路边的粤MR****号小车,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梅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接到报警后到现场处理事故,随后在梅州市中医院对袁某某进行了血样提取。

经广东省梅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证实:被告人袁某某送检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7.9mg/100ml。

经梅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认定:被告人袁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袁某某与被害人林某某达成了和解协议,已赔偿被害人部分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传唤证、取保候审决定书、人口信息户籍证明、前科记录查询、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勘验照片、当事人血样(尿液)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商业保险单、协议书、扣押发还清单、协议书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等;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林翠婷

检察官助理:胡小芬

2020年8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视听资料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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