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柘检一部刑诉〔2020〕283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71972********,汉族,文盲,农民,住柘城县**乡**村。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柘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9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袁某某醉酒后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擦车行驶至柘城县申桥乡孙庄路段时因意识不清导致所骑车辆侧翻,被告人袁某某受伤。后安徽龙鑫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被告人袁某某静脉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367.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4张;2、被告人袁某某户籍证明等相关书证;3、证人朱某某证言;4、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书一份;6、查获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醉酒后驾驶无号牌摩托三轮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柘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郑晓娜
检察官助理:夏 明
2020年8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袁某某现被羁押于柘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 换押证一份。
6.适用速材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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