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19〕1268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10021957********,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路**号。因危险驾驶嫌疑,于2019年6月24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4日0时48分许,被告人袁某某酒后驾驶粤CNB****号小型汽车沿本市港昌路南往北方向行驶至荣丰酒店路段时,被交警当场查获,交警对其呼气式酒精测试后带至医院抽血送检,经检验,被告人袁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5.l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萌
(院印)
2019年9月26日
附:1.被告人袁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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