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牡检公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01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区**袁某某镇**1995年**月**日伤害罪,于2013年113729011995********月14日被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判处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镇**村**村**号年12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村审。2020年1月8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袁某某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0日22时45分许,被告人袁某某醉酒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菏泽市万花路自北向南行驶,行驶至**路**路交叉口处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后经袁某某公安局刑鲁******所对提取袁某某的血液样本检测,袁含量**路**路为148.9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袁某某案证明、户籍信息袁某某;2、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报告;3、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袁某某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袁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袁某某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梦然
代理检察员秦辉余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村*袁某某*村**号;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镇**村**村**号《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5.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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