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日东检一部刑诉〔2020〕368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729011987********,中专文化程度,务工,租住河南省洛阳市宜阳县**社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镇**村**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7日23时50分许,被告人袁某某醉酒驾驶鲁AD****号牌小型轿车,沿日照市东港区荣成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荣成路与烟台路路口东侧时被陈某某拦下,后陈某某报警,被告人袁某某在现场被交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袁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80.8mg/100ml.
被告人袁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犯罪事实证据:(1)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身份证复印件等书证;(2)检验报告;(3)证人陈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量刑情节证据:(1)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侵犯了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袁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费 雪
检察官助理:季 艳
2020年7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镇**村**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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