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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宝某某院二部刑诉〔2020〕281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631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黄龙县******现租住:陕西省延安市宝某某**,于2020年5月27日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1日被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6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袁某某酒后驾驶陕J****9号小型普通客车从枣园旧址隔壁“南泥湾香菇面”出发准备去往枣园莫家湾村,行驶至303省道莫家湾村职业技术学院后门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陕延天恒【2020】毒鉴字第0576号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袁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0.37mg/100ml,袁某某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2020年8月10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袁某某在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后,又于取保候审期间于酒后驾驶陕J****9号小型普通客车,从枣园旧址隔壁饭馆出发准备去往枣园镇墨家湾村,行驶至枣园河滨路延园中学巷道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陕延天恒【2020】毒鉴字第0932号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袁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78.3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其在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后,于取保候审期间又饮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归案后如实供述,建议判处被告人袁某某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宝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丽娜

2020年8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袁某某现在羁押于宝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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