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富检一部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5322251967********,彝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现住富源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被富源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现居于家中。
本案由富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5日,袁某某驾驶号牌为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富源县竹园镇竹园村委会竹园村往富源县竹园镇糯木村委会方向行驶,16时11分,当车辆行驶至曲靖市富源县竹园镇丫竹公路K3+200米(富源县竹园镇乐乌村委会吗依渣村至拖乌新区路段)处被富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拦下接受检查。经查,其无驾驶证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民警发现袁某某身上有酒味,随即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154mg/100ml。随后民警将袁某某带至富源县竹园镇中心卫生院抽取静脉血液送检,经鉴定,从袁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且含量为144.48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案发后袁某某主动到富源县公安局竹园派出所接受处理,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及前科证明、机动车注册登记证书及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员信息查询、查获经过及到案经过、证人证言、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其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系自首,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袁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梅花
2020年7月30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居于家中,电话号码1528799****。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二册,DVD光碟2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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