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苏市检一部刑诉〔2020〕256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市公安局***派出所,现住**市***乡**村**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6月30日被乌苏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9月27日告知其权利义务, 2020年9月28日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5日02时许,袁某某醉酒后驾驶*G***号小型普通客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市**乡**村路段时,碰撞道路南侧路灯杆肇事,致袁某某受伤,车辆及灯杆受损。新疆科正所【2020】血鉴字第186号鉴定意见: 袁某某血液样品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含量为135.10mg/100ml。
被告人袁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并肇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巴德玛
2020年10月12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住**市**乡**村**号,联系电话:1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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