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一部刑诉〔2020〕366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24231965********,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河北省保定市**区**镇**桥村四区。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08年11月8日被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罚金50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8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月15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0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民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6日晚22时许,被告人袁某某酒后驾驶冀F*****号小型轿车沿民权县**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路交叉口附近时,与同向行驶的李某甲驾驶的豫N*****小型普通客车发生交通事故并逃逸,在逃逸至民权县**路口附近时又与被害人李某乙驾驶的豫N*****小型普通客车发生交通事故。两次交通事故致使李某甲、李某乙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经民权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袁某某负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司法鉴定,送检的袁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15.5mg/100ml。案发后民事部分已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李某甲、李某乙二人的陈述;3.书证:袁某某的身份证明、前科查询证明、河北省徐水县 人民法院判决书、民权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书、驾驶人及机动车查询信息、协议书、谅解书等;4.民权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权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国杰
(院印)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及补充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6.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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