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公诉刑诉〔2014〕180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21199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农民,家住宝鸡市陈仓区**镇**村**组**号,2014年1月17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宝鸡市公安局金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宝鸡市公安局金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袁某某于2013年8月26日以提升信用额度为由,在宝鸡市渭滨区凌云驾校门前,拿走被害人赵某某卡号为62262300********民生银行信用卡一张,同日以取现及刷卡套现方式分两次透支共计人民币11000元。
2、被告人袁某某于2013年9月24日以提升信用卡额度为由,在宝鸡市渭滨区高新五路中信银行大厅,用被害人黄某某电话修改密码并拿走其卡号为62262300********民生银行信用卡一张,后自2013年9月25日至2014年1月16日期间,以取现及刷卡消费、套现方式分多次透支共计人民币81700.02元。于2013年10月15日在宝鸡市渭滨区神农市场以同样方式在拿走被害人黄某某卡号为40339300********中信银行信用卡一张并修改密码,后自2013年10月19日至2013年11月30日期间,以取现及刷卡消费、套现方式分多次透支人民币34115元。
3、被告人袁某某于2013年11月21日以提升信用卡额度为由,在宝鸡市金台区陈仓园佳美家超市申鹭达卫浴店内拿走被害人王某某卡号为62262300********民生银行信用卡一张并修改密码,后自2013年11月21日至2013年12月27日期间,以取现及刷卡消费、套现方式分多次透支共计人民币85501元。
综上,被告人袁某某使用4张信用卡透支金额共计212316.0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信用卡等物证;
2、 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
3、 被害人赵某某、黄某某等人的陈述;
4、 证人张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5、 辨认笔录;
6、 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金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亚博
助理检察员:陈 晨
2014年10月8日
附:1、被告人袁某某现羁押于金台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