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汝检一部刑诉〔2020〕162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61982********,汉族,大学文化,经商,出生地湖南省汝城县,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汝城县**镇**村**组,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路**栋**室。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9月20日被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2020年7月22日,因无证驾驶机动车被汝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8月7日被汝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同日被汝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3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汝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汝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朱兰滨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下半年,被告人袁某某因醉酒驾车而被吊销驾驶证后,遂通过他人以其本人信息伪造了一张中国人民解放军车辆驾驶证并一直使用该伪造的军用车辆驾驶证驾驶机动车。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期间,被告人袁某某还先后15次驾驶一辆悬挂虚假军用号牌为KM9****的黑色广本小车在湖南省境内高速公路通行,共计骗免应缴通行费1624元。
2020年7月22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袁某某携带上述虚假军用车辆驾驶证并驾驶上述悬挂虚假军用号牌为KM9****的黑色广本小车途经武深高速637公里(往南)处时被在此执勤的高速交警查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袁某某委托其朋友帮其补缴了骗取的高速公路通行费162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中国人民解放军行车执照、中国人民解放军车辆驾驶证(正本、副本);2、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移送案件通知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到案经过、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关于KM90287假冒军牌偷逃通行费交易信息明细表、高速公路通行费补费确认单、刑事判决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高速公路收费站入口监控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的驾驶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袁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刑,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袁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源
2020年1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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