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袁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261976********,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内乡县**镇**村**号。因酒后驾车,于2013年10月14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因犯危险驾驶罪,分别于2013年10月21日、2016年12月22日被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元和拘役三个月,罚金人民币6000元。因本案,于2019年9月1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4月份期间,被告人袁某某在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新生村,通过路边小广告,电话联系制作假证人员,并以提供伪证信息以及照片的方式,向一男子(身份不明)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购买假驾驶证1本。2019年3月14日上午9时30分许,被告人袁某某驾驶车辆途经萧山区桥戴线义桥**红绿灯附近,遇交警检查,使用该假证时,被工作人员发现后抓获。
经鉴定,被告人袁某某的驾驶证信息系刘某某驾驶证信息,照片系袁某某。
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与他人结伙伪造机动车驾驶证及身份证各一份,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明
代理检察员:王 飞
二○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附:1、被告人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2册
3、适用认罪认罚制度(速裁程序)审理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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