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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普通)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胶检公刑诉〔2019〕787号

被告人袁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81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及住所地均为山东省胶州市九龙街道**村**号。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19年4月16日被胶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胶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袁某某通过胶州市梧州路的街头小广告联系他人,为其前夫王某某制作了一张姓名为王某某的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卡。后袁某某使用伪造的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卡在中国工商银行胶州支行办理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经青岛市公安局刑事警察支队技术处鉴定:2017年11月03日,姓名为“王某某”的“常住人口登记卡”上的印章盖印印文与样本“胶州市公安局营海派出所户口专用”印文不是同一印章盖印形成。

被告人袁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伪造的王某某户籍单页一张;2.书证: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电话查询记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出生医学证明、情况说明等;3.鉴定意见:文书检验鉴定书、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4.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朱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自愿认罪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刑罚,并处罚金。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宝功

2019年12月2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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