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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_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六检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8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住六枝特区*****组,个体劳动者,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7月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6月4日被六盘水市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经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8日被六盘水市六枝特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六盘水市六枝特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依法分别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日16时许,被告人袁某某酒后驾驶其贵B*****小货车到六枝特区**乡**村**合作社****厂项目部施工地,为发泄不满情绪,被告人袁某某开车撞击施工地办公、休息所用的活动板房,倒车时撞着停放在施工地停车场内的贵B*****黑色奔驰车,造成活动板房一楼休息室门、后墙破损、钢柱变形及奔驰车后尾门及后挡风玻璃损毁。经价格认定,被损毁财物价值28066.32元。被告人袁某某归案后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不认罪。现袁某某家属已赔付修车款38200元,取得被害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贵B*****小货车;2.书证:立案决定、到案经过、人员信息、前科材料、调取(接受)证据清单等相关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高某某、谢某某、勾某某等7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报案和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扣押及现场勘验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执法记录仪同步录音录像光盘1张、**乡**村***厂项目部院坝内监控视频光盘1张、讯问袁某某的同录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为发泄不满情绪,酒后开车撞击施工方生产生活居所地及车辆,危害了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且使公私财产遭受损失28066.32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

检  察  官 龙启珍

                              检察官助理 朱仲胜

                             

 2020年9月9

                                  

附件

1.被告人袁某某现羁押于六枝特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167页、散卷5页、光盘3张;

4.证物贵B*****长安牌小货车(暂存六枝特区公安局);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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