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舒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舒检一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64年**月**日生,安徽省舒某某人,公民身份号码342425196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舒某某**区**小区**栋**室(户籍所在地舒某某**区**村**)。被告人袁某某曾因寻衅滋事,于2014年3月31日被舒某某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曾因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寻衅滋事,于2015年9月30日被舒某某公安局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五百元;曾因盗窃,于2016年5月31日被舒某某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曾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10月被合肥市西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5000元;曾因犯强奸罪,于2007年3月23日被舒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1月17日,被舒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6月5日被舒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舒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舒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日18时许,被告人袁某某酒后为发泄情绪,在其居住的位于舒某某***区**小区**栋**室,将多个栽有花草的瓷质花盆及木椅等杂物从阳台向小区道路处抛掷,危害小区内过往人员和车辆安全。
案发后,袁某某经公安民警传唤到案,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方某某、杜某某、胡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舒某某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等;
5.舒某某公安局调取的手机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为发泄情绪,在人员及车辆密集的住宅小区内高空抛物,足以对不特定多数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险,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舒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 高 中 2020年7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袁某某现被羁押于舒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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