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溆检公诉刑诉〔2019〕195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4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溆浦县**镇**村**组。2011年1月1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溆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6年10月26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溆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溆浦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7日被溆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9日被溆浦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溆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4日,被告人袁某某无证驾驶湘NEN797小型轿车从溆浦县深子湖镇方向驶往溆浦县低庄镇。22时6分许,当车行驶至溆浦县低庄镇低庄村路段,被告人袁某某不慎将行人刘某某撞倒后驾车逃离事故现场,造成刘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溆浦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袁某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颜某某、邓某某、舒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法规,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行驶,致一人死亡,且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谌洪波
2019年10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溆浦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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