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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交通肇事案)_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余检二部刑诉〔2020〕1907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2197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四川省南部县**镇**村**。因本案,于2020年5月8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余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1日5时42分许,被告人袁某某驾驶浙B8****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被害人邓某甲沿余姚市朗霞街道欣朗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朝阳路路口,遇红灯时驶入,与在朝阳路从南往北行驶的由邱某某驾驶的浙BA****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浙B8****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后座乘员邓某甲当日死亡、被告人袁某某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根据余公交认字(2020)第xxxx号《余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袁某某应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邱某某应承担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邓某甲不承担本起事故的责任。

2020年5月8日,被告人袁某某经口头通知后主动至余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警情详情、到案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遗留物品清单、返还物品、证件凭证、余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送达回证、呼吸酒精含量检测记录表、提取酒后驾车嫌疑人血样登记表、检验、鉴定意见告知笔录、死亡证明、尸体处理通知书、医疗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人口信息;

2.证人邱某某、郭某某、邓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理化检验报告;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袁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余姚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文丹

2020年9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5501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1式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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