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一部刑诉〔2020〕273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11987********,汉族,初中文化,油漆工,住淮安市淮阴区**镇**村**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1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3日19时许,被告人袁某某醉酒(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1.92mg/100ml)驾驶电动车沿233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1441公里加480米处,与同方向行驶的郑某某驾驶的自行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郑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袁某某驾车逃逸,后被现场群众截获。
被害人郑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郑某某系颅脑损伤死亡。
经淮安市淮阴区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袁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袁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基本信息、居民死亡医学证明、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段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八二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江苏淮工车辆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等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且系肇事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袁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袁某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卓 瑞
检察官助理:赵承斌
2020年7月2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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