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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诉〔2020〕439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211989********,汉族,小学文化,农村居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平南县**镇**村**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平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平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6日7时许,被告人袁某某驾驶粤E****R小型轿车由平南县官成镇往平南县城区方向行驶,至平南县官成镇畅岩村溢才幼儿园门口路段时,与由被害人张某甲驾驶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张某甲受伤送医院抢救治疗、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张某甲于2019年11月6日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对张某甲尸体进行法医学鉴定,被鉴定人张某甲2019年4月16日发生交通事故致头、胸、骨盆下肢多处损伤骨折,合并重度支气管肺炎,右心房血栓死亡,损伤死亡参与度为75%,疾病参与度为25%。

经平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此事故调查后认定,被告人袁某某在此事故中负主要责任,被害人张某甲在此事故中负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张某乙、张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违法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耀军

2020年8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袁某某现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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