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武检刑诉〔2020〕451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601198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镇**路**号,现住浙江省临海市**镇**村**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南宁市公安局武某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武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日12时许,被告人袁某某驾驶晋L****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晋L****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沿G210国道从武某方向往马山行驶,行驶至G210国道3308KM+450m处路段时,与韦某甲驾驶的无号牌三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韦某甲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检验鉴定,袁某某驾驶机动车行经交叉路口越过道路中心单实线超车行驶,单方过错作用造成事故,对该起事故负全部责任;韦某甲不负该事故责任。
2019年12月11日,经南宁市武某区人民法院调解,被告人袁某某与被害人韦某甲家属达成赔偿协议,且已经履行完毕,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南宁市武某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谅解书等书证;
2. 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 南宁狮山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狮山车检[2019]车鉴字第1023、102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正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桂正廉司鉴[2019]痕鉴字第52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南宁市公安局交通事故技术鉴定所南公交技[2019](尸)检字第241号鉴定书;
4.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及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某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杨燕
检察官助理:韦海宇
2020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在家候审。
2.侦查卷宗一册,光盘二张,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 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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