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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潍滨检一部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83199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山东省**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办公室职员,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均为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街道**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潍坊市公安局滨海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滨海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现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9月08日04时40分许,被告人袁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在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沿太平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太平路27号路灯杆处时,与由西向东横过公路的行人王玉才相撞,致王玉才受伤,车辆损坏,王玉才经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造成道路交通事故,袁某某当场驾车逃逸。经潍坊市公安局滨海经济开发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袁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袁某某逃离事故现场后,经人劝说又驾车返回事故现场,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袁某某积极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姜某某、魏某某、黄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孙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理化检验报告等;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当场驾车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瑞鹏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街道**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一百零六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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