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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河检一部刑诉〔2020〕180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25197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镇**村**号。2012年11月26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2020年7月2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商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3日6时4分,被告人袁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冀******号小型面包车(牵引鲁******号三轮汽车及无牌照五星牌三轮汽车),沿商河县商怀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许商街道办事处马官寨村路口南侧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被害人张某某(男,52岁)驾驶的*******号电动二轮车发生刮碰,造成车辆损坏,张某某当场死亡。交通肇事后,被告人袁某某为逃避法律追究驾车逃离事故现场。经鉴定,张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合并胸腔脏器损伤死亡。经商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袁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袁某某在交强险赔偿之外另赔偿被害人近亲属46万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肇事车辆照片等;2.书证:刑事判决书、谅解书等;3.证人李某甲、李某乙等人证言;4.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6.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艳英

检察官助理:李玲

2020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02页。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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