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1627号
被告人袁某某,女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521198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住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镇**村委会**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20年7月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8日7时许,被告人袁某某驾驶云A3****号“雪佛兰”牌小型轿车沿穿金路行驶至穿金路与多寿巷交叉路口时,其所驾车车体右前侧与在人行横道上通行的凤某某相撞,致凤某某倒地受伤,送医后死亡。事故发生后袁某某驾驶肇事车辆从现场逃逸。同日15时许,被告人袁某某在昆明市盘龙区天怡峰景小区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凤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并胸腔脏器损伤死亡。在此事故中,袁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凤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云A3****号“雪佛兰”牌小型轿车;2.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张某某、殷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尸表检验鉴定意见书、车体痕迹鉴定意见书等;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物证提取笔录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行车记录仪和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七十条第一款,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代来全
2020年10月9日
附:1.被告人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7584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9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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